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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方外配”行为,切断“双通道”隐蔽利益链
发布时间:2024-01-19 11:27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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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外流”是医药领域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院内处方走向院外终端市场的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医保合规、合理用药愈发得到市场和监管重视,处方外流的合理性也得到了监管部门密切关注。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外,本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种类和品规不应开具外配处方。

事实上,通过“双通道”外配处方,医疗机构能够将处方药的管理交给药品销售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的成本负担。然而,这种方式也可能引发“利益捆绑”,如一些医院或医生可能会与“双通道”药店合作,将处方药销售分成,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双通道”机制可以更好地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整体对院外零售市场是一个利好。当前,新政策的出发点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外配处方行为,切断处方外流中的隐蔽利益链,监管重点是外流处方的合理性。

01、“外配”警惕利益链条

《通知》指出,院外调配处方,简称“外配处方”,是指在住院、门诊或急诊诊疗中因诊疗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患者主动要求,由医师开具,经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审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购买的药品处方。外配处方作为患者治疗方案的补充,旨在满足患者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导致用药风险和行风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医药分业”深入推进,处方外流让“双通道”药店更好地承接了院内外溢的客流。2021年国家医保局推出“双通道”政策,进一步促进处方外流。

不过,与普通配药相比,处方药外配流程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如何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外配处方行为,如何保障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药品是否配备齐全、药价是否合理、药店人员能否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普通患者是否养成凭借医院处方到药店购药的习惯……这些都是影响外配处方流动的因素。

事实上,如果“医药分业”转变为院内院外“利益捆绑”,将进一步掣肘真正意义上的“处方外流”。某零售药店管理者表示,如今院内药房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成本端”,医院原本能够配备的品种和品规转移到院外,很有可能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承包、出租药房。

显然,政策端也关注到这一必须警惕的信号。《通知》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 号)、《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川卫发〔2020〕9 号)要求,坚决维护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不得承包、出租或变相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内外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任何药事相关工作。

02、院内院外打通HIS

当前,各地积极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处方外配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要统筹好其安全性,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处方外配的良性互动。

《通知》内容明确,医疗机构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维护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并要求经医院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通过后,使用规定的处方标准和格式打印。此外,面对药店信息化发展、药品管理、医保资金管理的需求和挑战,药店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管理,注重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提高药店核心竞争力。

更进一步,政策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外配处方日常管理,建立外配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也做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开具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

此外,对于频繁开具或者用量较大的外配药品,在医师开具处方符合诊疗规范和外配处方规定的前提下评估临床需求,确有合理需求的药品经医疗机构审批可通过调整医院药品基本供应目录优化其药品结构,以更好地适应临床需求。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严禁利用外配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当事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多地布局医疗、医保和零售药店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的三方共享。患者凭医院流转处方和智能提示信息,可自主决定在院外药店购药,处方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面暴露在“阳光”之下。

事实上,去年浙江卫健委也下发关于“处方外配”管理通知,旨在满足患者个性化合理用药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这份通知明确,各级公立医院要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规范医务人员外配处方行为,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诸暨市监委2023年3月曾通报该市4名医生违规使用处方,分别受到解聘、通报批评并扣罚绩效考核奖处理。从这一整治工作来看,处方外配过程中,处方不规范、个别医生与药店之间存在利益联系。

全面深入外配处方流程管理,各省正逐步规范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无缝衔接,净化院外市场环境。

03、院外市场如何承接

处方外流作为零售终端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为行业带来增量空间。

在过去的几年中,院内药房经历了“托管”“外包”等过程,“医药分业”改革也让公立医院自办药店逐渐退出市场,更多的院边店和连锁药店开始在“处方外流”中找寻承接院内处方药的机会。

2023年11月,河北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简称《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功能,切实解决参保群众购药方面的实际问题。

根据《政策》的定义,“自助药房”是指以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主体,依托实体药店在所需场所设置的能为参保群众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

其中,针对“自助药房”的适用范围,《政策》提出“自助药房”不仅可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还可以设置定点医疗机构内部,销售国家谈判药品。

《政策》要求“自助药房”须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处方流转,完成处方购药、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此外,各统筹区要将“自助药房”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和监管范围,规范“自助药房”服务行为,实现对每笔费用的监测、审核、稽查,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办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纳入门诊统筹、“双通道”等政策落地,已经为零售药店打开了医保药品终端引流空间,然而,外流处方有限的局面也给“双通道”药店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允许“双通道”药店在医院内部设立“自助药房”,有助于延伸“双通道”药店医保药品的服务链条,为进一步承接医院外流处方带来了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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