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耗材新标正式开启,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耗材集采方案定稿发布,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耗材价格。
耗材集采省级新标开启,最大限度降价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经过近两个月时间的意见征求,《方案》正式定稿。这也是继2016年后浙江开启的首个耗材省级集采项目,实施对象为浙江省境内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范围为心胸外科类和麻醉类医用耗材。
《方案》明确,规范耗材购销秩序,净化流通环境,降低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医保费用支出,为此制定三大目标:
1、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医保费用支出。
2、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模式,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3、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
分阶段确认,报价高于参考价直接淘汰
在此目标之下,耗材价格的确认受行业关注。
《方案》中明确,本次集采分两个阶段对产品评审,第一阶段评审的是近两年内在浙江省有销售记录的产品,第二阶段评审近两年内浙江省无销售记录的产品。
其中,近两年内浙江省有销售记录是指,在2017年3月1日(包含)至2019年2月28日(包含)期间,在浙江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有销售记录的产品(不限数量),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数据或医疗机构销售发票为准,但医疗机构销售发票不作为客观分产品覆盖率的计算依据。
这与今年3月12日浙江医保局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不过,赛柏蓝器械通过对比意见稿与正式的《方案》发现,在两阶段评审方法上,耗材参考价的确认规则变动不少。
首先,意见稿中对于第一阶段耗材参考价的确定规则是:
在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心胸外科类下降20%,麻醉类下降20%。明确“报价高于参考价的产品直接淘汰”
正式定稿的《方案》里则对上述规则更加细化。
此次《方案》指出,在第一评审阶段的参考价确定方面,要求产品在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按目录分别设定基础降幅10-20%,并且同一“评审单元”中价格最低产品或覆盖率最高产品所在“系列”基础降幅在原有基础降幅基础上可减少10%(如某二级目录设定基础降幅为20%,该目录下某个产品是价格最低或覆盖率最高的产品,其所在系列基础降幅要求变为20%*0.9=18%)。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评审单元是指同一二级目录根据产品注册证分为:(1)进口及港澳台产品(进字号、港澳台“许”字号的产品);(2)国产产品(准字号产品和其它产品)。
系列是指同一评审单元下,某投标企业的所有投标产品组成一个系列参与评审。
而“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是指,在2017年3月1日(包含)至2019年2月28日(包含)期间,浙江省相关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和其他省(市、区)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挂网价)中的最低值。
《方案》维持了意见稿中的中标原则,即报价高于参考价的产品直接淘汰。但是也有所延伸--不高于参考价的产品,属于限价挂网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属于竞标的产品组成系列,还要经历客观分、主观分以及综合分的评审。
在第二阶段评审上,《方案》与意见稿所列的规则一致。耗材参考价确定上,根据第一阶段同评审单元内的中标产品最低价与该产品的近两年内全国历史最低销售价格下降20%后取低值确定。若同评审单元内无中标产品,则提请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
中标原则依然是“报价高于参考价的产品直接淘汰”,其余产品无论限价挂网产品还是竞标产品,均取所在评审单元相对参考价降幅最大的一个进入拟中标目录。
除此之外,第二阶段还有个“限价价格的制定”的规则,组织专家对每个评审单元(产品)制定中标的上限价格。拟中标产品高于此价格的,将进行议价;议价不成功的,不列入中标范围。
拉黑、拒绝产品投标的两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浙江《方案》还明确两点:
1、如企业填报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高于采集到的相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和其他省(市、区)中标价(含挂网价)的,将被认定为不实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拒绝该产品投标。
若一个一级目录下有3个产品被认定为不实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的,将拒绝该产品所在一级目录内该企业所有产品投标。
2、如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供应不及时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将暂停中标产品交易资格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