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13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文件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在该文件中,再次提到最低报价原则,要求企业报过去两年里在全国各地的最低价,以发票复印件为准。
同时,浙江要求,如企业填报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高于采集到的相关医疗机构采购价和其它省(市、区)中标价(含挂网价)的,将认定为不实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
一经认定为不实的价格,将拒绝该产品投标。若一级目录下有三个产品及以上被查证价格不实的,将拒绝该产品所在一级目录内该企业所有产品投标。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有异议的历史最低销售价格举证方需提供医疗机构采购发票。
浙江的价格采集范围有21个省市,包括广东、江苏等相对发达的省份,但没有北京、上海、山东等相对发达的省份。也没有四川、陕西、黑龙江这几个近期也正在推进集采、且也要求全国最低价的省份。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范围包括:
1、技术要求是否存在问题;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指标;
3、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歧视性;
4、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意见可于6月22日下午16时前,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并密封后送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核心文件